我局及局属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根据“谁负责实施,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负责实施、起草的科室和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我局负责起草、实施的科室和单位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市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后交法规科,法规科进行汇总、复核后报市建设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法制局。
四、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科室及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将本科室及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列出目录,找出文本,认真梳理,逐条逐款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及理由。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作为行政依据的,应提出“继续有效”的初审意见。凡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提出“修改”的初审意见。各部门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重新报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后,颁布实施。
各科室对自己起草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有针对性地说明。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市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初审意见为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原件和电子文本,于2009年5月31日前送局法规科。
局法规科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复核汇总,复核过程中,各科室及单位应积极配合,经复核后法规科将复核结果及清理工作总结报市建设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市法制局。
市政府清理工作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审定,于2009年11月30日前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届时我局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附:市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市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
起草单位: (公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实施
时间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涉及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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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修订
| 废止
| 理由
| 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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