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珠建法〔2009〕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工作方案》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2009】14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局现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建设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是去年国务院布置的一项全国性的重要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确保该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成立市建设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吴康模
副组长:顾胜杰、陈少翔、羽海生、谢义维、杨明宇、张 延
成 员:边永增、马杰雄、宋文静、何穗卿、邹世峰、赖晓斌、郑薇、谭海滨、盛晓莉、罗爱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主任由谢义维同志兼任,负责牵头开展相关清理工作。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本科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次清理的是局机关各科室起草的以市建设局或市政府文件形式颁发的;局属各单位制定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1、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2、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3、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事项的。
4、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或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5、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6、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随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
三、清理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