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9〕33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2009年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9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5元,乡镇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