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249号)
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控管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三)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六)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七)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