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证明。
第十条 申报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呆账核销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在完成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后,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的,项目单位应在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8月31日前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于当年的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浙财农发字〔2007〕1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应当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管理,严格认定条件,及时申报审批,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和弄虚作假核销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与农发办分设的市、县(市、区),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调查核实、申报审批由财政局会同农发办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00〕6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