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发字〔200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
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一)项目用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项目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项目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项目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项目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项目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