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技术鉴定单位的技术鉴定人员,或者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取消其参与技术鉴定或者技术分析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确定的技术鉴定单位的技术鉴定工作情况的管理。对技术鉴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有权提出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范围内的技术鉴定单位和技术鉴定人员,或者技术分析专家,在接受区县事故调查组委托从事技术鉴定(技术分析)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技术鉴定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所需的相关技术检验、检测、鉴定单位,在接受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委托,承接具体检验、检测、鉴定工作中,特作如下承诺:
一、在本单位取得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检验、检测、鉴定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完成事故调查组委托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保证检验、检测、鉴定结论的科学、全面、准确、真实,并对检验、检测、鉴定结论负责。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调查中了解的相关情况履行保密义务。
四、自觉遵守《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技术鉴定单位的各项管理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