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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与事故调查组共同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事故相关情况;
  (四)提出对事故相关物证(样品)的封存和检验、检测的建议;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对事故调查组提供的物证(样品)进行相应的技术鉴定分析。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委托的技术鉴定单位以及技术鉴定人员,或者聘请的专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对被委托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全面技术鉴定(技术分析),保证技术鉴定(技术分析)结论的科学、全面;
  (二)按照事故调查组委托的技术鉴定(技术分析)内容和时限要求,完成技术鉴定(技术分析)工作,出具技术鉴定(技术分析)报告;
  (三)对所调阅的相关材料,涉及被调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四)遵守事故调查保密要求,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技术鉴定结论和事故相关情况;
  (五)必要时,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需要检测、检验的相关物证(样品)进行提取、封存;
  (六)对可以长期保管的鉴定样品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出具事故鉴定报告后2年。
  第十二条 技术鉴定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鉴定分析所依据的具体标准;
  (二)采用的技术鉴定分析方法;
  (三)技术鉴定分析(或者事故技术原因认定)的过程;
  (四)技术鉴定分析的结论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相关的技术鉴定分析资料及影像资料;
  (七)技术鉴定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复核人员的签字。
  技术鉴定报告应当附有本单位取得的承担相应检验、检测、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技术鉴定费用构成明细表。
  第十三条 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资质的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其技术
  鉴定依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或者企业)标准。技术分析要客观公正,分析结论要真实准确。
  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对技术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的,技术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要求,同时要附有专家组组长及各专家的所在单位名称、技术职称及本人签字。
  有关专家提出的对技术分析报告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技术分析报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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