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自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鉴定单位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本单位的相关业绩材料。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单位的审核确定工作。对于通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管理,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定。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专家实行聘任制度。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本部门常年聘请的专家,直接聘请为技术分析专家,也可以另行聘请相关行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从事技术分析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技术分析专家队伍,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二)依法取得从事相关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资质;
(三)有与技术鉴定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条件;
(四)有符合相关技术鉴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依法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批准,并具有相应的具体收费标准,法律法规对收费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技术鉴定单位,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技术鉴定承诺书》(附件1)的内容作出承诺。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聘请从事技术分析的专家,应当具有与所需技术分析相关
专业技术知识,以及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应当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聘任的专家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专家承诺书》(附件2)上签字。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委托的技术鉴定单位、技术鉴定人员,或者聘请的专家,具有如下权利:
(一)与事故调查组联合查看事故现场或者调阅事故现场的影像记录;
(二)通过事故调查组调阅与事故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