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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申请事项属于委托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申请,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送同级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附件4)。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受委托行政机关将拟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内容(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企业申请表(1份),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机关公章的企业申请表(1份),连同本行政机关公函(见附件7)(注:审批事项只需要批准文件)一并邮政快递或专人报送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邮编:510031)。

  (三)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自收到受委托行政机关寄送的公函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受委托行政机关。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省建设厅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委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委托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等违法行为,提出警告,并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收回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并按规定追究受委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电子网络监察,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派发意见反馈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一经核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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