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粤建法字[2009]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局、房管(国土房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和受委托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等8项(见附件1)。
受委托行政机关: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规划、房地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市人民政府“三定规定”确定)。
(二)职责划分
受委托行政机关职责:负责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核准(审批)、变更、公示,拟定行政许可文书报省建设厅,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建立被许可人相关电子信息数据库,并纳入省建设厅电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定期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告省建设厅;协助省建设厅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省建设厅职责: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核准(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建设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见附件2),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