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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
(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千方百计保企业、保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认定困难企业并实施动态管理,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二、对困难企业中的特殊困难企业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对特殊困难的企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尽量减少税务检查次数。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县政府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额标准可作适当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也可由市、县(市)政府对超过原征收标准的部分在今明两年予以返还。

  四、对骨干企业采取资源税返还政策。对缴纳资源税数额较大的骨干企业,按照资源税的收入归属,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可以在今明两年内予以适当返还,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等。

  五、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超额累退费率减半征收。具体超额累退费率是:工矿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为1‰,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为0.6‰;其他收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0.75‰。按上述超额累退费率再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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