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市局禁毒处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报送二级处主管处长、禁毒处主管处长审核批准。
2.审核:市局禁毒处主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批的二级处副处长。副处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批准。
3.审定:市局禁毒处主管处长审定后,签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二)审查程序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四、决定和领取
(一)经对许可购买证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再向当事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许可决定的领取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领取,一律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使用时效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不得延续。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疑义,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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