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决定和领取
(一)经对许可运输证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当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颁发行政许可证的,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再向当事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第一类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第二类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各分(县)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用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三)许可决定的领取和许可证件的发放应当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领取,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使用时效
(一)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第一类的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不得延续。
(二)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疑义,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市局禁毒处应当加强对各分(县)局禁毒部门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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