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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分类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随时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确定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事故隐患排查与本地区、本行业或领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安全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和举报案件查处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动态排查。
  (二)定期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季度向属地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上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上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前5日内将本地区、本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按照事故隐患所属行业、领域进行汇总。
  (三)评审挂账。
  对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属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对部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审核。
  审核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账、层级管理,分别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隐患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分解落实整改治理任务,提出挂账督办意见,每季度汇总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政府挂账督办体系。其中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考核体系,并列为各区县、各部门的年度重要考核指标;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区县政府督查考核体系。
  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规划等原因短期内难以消除,但在区县范围内能够治理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可列为区县政府挂账事故隐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市政府挂账事故隐患:
  1.无法明确主体责任单位或主体责任单位破产、灭失的;
  2.由于法规、政策、标准调整客观产生的;
  3.由于城市规划、管理等非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
  4.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解决存在较大困难的;
  5.涉及中央在京单位,区县或部门单独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
  6.其他危害程度大,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四)整改治理。
  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按照“谁形成,谁整改”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级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挂账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对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政府挂账事故隐患,由事故隐患属地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整改治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项监管方案,督促事故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整改、监控措施。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相结合,依法实施动态监管。在治理过程中,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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