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监督管理、属地推动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力减少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一)政府组织领导。
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
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别纳入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体系。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动治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危及城市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合理、固定的资金支持体制。进一步强化对行业边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监管空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职能和工作力量。
(二)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