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着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基层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基层工作。城市各社区工作岗位没有聘用高校毕业生的,要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城市社区工作岗位有空员的,要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其工资和社会保险,按其岗位的现行政策执行。
(二)落实实施“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工程。从2009年起,为全市没有配齐高校毕业生的行政村选聘1名高校毕业生协助村委会工作。在村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2.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可免试外语和计算机。自愿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满1年即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农村乡镇使用周转编制招考工作人员时,主要用于考录在“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4.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或迁往就业地区,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5.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乡镇基层就业,工作满3年以上的,流动市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期限满5年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