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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二十六)强化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的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搭建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项目开发与推介、开业指导、创业政策咨询与协理、企业经济管理指导和法律维权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十七)加强创业政策扶持。设立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成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有关部门要将其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二十八)贯彻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黑政发〔2009〕11号)相关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用工岗位。在2009年4月至12月期间,市区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其中失业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单位缴费部分的50%;工伤保险在原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0.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5%-20%;生育保险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17%。对经审核确定为“困难企业”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度内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十九)实行企业集中裁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停产整顿、濒临破产进入清理整顿期间裁减人员,均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制订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向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说明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方可组织实施。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十)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从2009年至2010年,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或转业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的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费不足的部分,经批准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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