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十一)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要重点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开展好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等专项服务,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尤其是开发公共卫生保障、公用设施维护、托老、护幼等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措施,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认定之日起1个月内使其就业,实现动态为零的目标。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二十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申领最低生活保险金与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努力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将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来,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促进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改善创业环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四)推动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制订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建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和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
(二十五)改善创业环境。全面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租赁费减免的经营场地和指导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