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十八)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九)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渠道及时发布。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企业招用农民工在哈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招用农民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等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农合医疗,并享受特殊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外地就业并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哈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二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农民工就业援助中心作用,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介绍、信息交流、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维护权益等就业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