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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和实施“六个一百”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增加就业的数量;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级政府要围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新领域,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九)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

  三、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建立统筹城乡就业、管理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按照建立统一开放、平等对待、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加强各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职业中介等就业服务活动,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信誉和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和公布制度。

  (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村设劳动保障协理员,逐步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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