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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未达到30%的,可按照安置人数予以一定数额贷款。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四)鼓励灵活就业。对2008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哈市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新增加的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和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户标准的,其原享受的低保户待遇可保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型服务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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