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等有关就业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稳定就业局势,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明确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下列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为3年。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能够自行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可直接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贴息政策的,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