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40元/人·年。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8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8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