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一)完善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建立联合踏勘会签制度及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在立项前,各地必须组织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到实地踏勘并签署踏勘意见。项目立项必须经过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通过,集体讨论记录作为项目立项的必备资料。
(二)严格工程设计,建立招投标制度。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设计。项目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工程设计成果需经县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招投标依据。各地要规范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严格测绘管理,建立测绘监管制度。项目立项、竣工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成图。测绘单位应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的测绘面积、地类等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测绘单位的监管力度,通过合同管理等形式,明确测绘单位责任;并加强对测绘面积、地类等成果的审核。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项目施工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委托监理单位对辖区内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监理。质量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工程质量情况。监理活动要接受当地群众的监督,工程监理报告要经项目所在村及乡镇审核。项目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五)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竣工审计制度。要切实增强财经法纪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杜绝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设置过渡账户或在个人账户内进行项目资金的收付。具体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后,必须先经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再按规定组织验收。审计结果作为县级验收的必备资料。
(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的监管。对招投标、测绘、监理和审计活动中发现的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参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