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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垦造耕地质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而耕地后备资源非常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科学规划,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土地开发垦造耕地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统筹资源利用,加大资金投入

  (一)各地要认真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进一步挖掘耕地开发后备资源,完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专项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适宜开发为耕地的要优先规划为耕地开垦区。要统筹安排围垦滩涂的布局与用途,大力推进围垦地块垦造耕地工作。对2004年及以后开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开发垦造成耕地的面积占实际围成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各地要统筹使用好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资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额使用。各县(市、区)用于各自占补平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要逐步提高。耕地开垦费的70%以上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接受异地补充耕地任务的地方,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补充耕地任务,并对补充耕地质量负责。购入补充耕地指标方要及时足额支付有偿调剂资金。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垦造耕地活动。具体补充耕地项目的投入不得低于用于当地占补平衡垦造耕地项目的补助资金。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纳入当地县级财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账户,并滚动用于新的垦造耕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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