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范行政裁量权。要继续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台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要继续推行增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性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裁量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18、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方面
19、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促进行政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参与)
20、认真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台州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审理改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