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或者参加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协调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3、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市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
14、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60 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四)严格行政执法方面
1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要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加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