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情况,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 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自主创新。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对毕业生利用自主科研成果,个人或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新资助和创业扶持。鼓励高校和市、县(市、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类创业园区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7、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领域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对粮食种植大户或种粮企业招纳粮油专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粮食种植面积200亩可以配1名毕业生的标准,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助。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农业创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2-2.5 万元补助资金。以上2项补助年限为3年,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8、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须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当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心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
9、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批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各类实践和实习基地以及企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本生活补助一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见习期满后,当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指导并推荐就业,对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为正式员工。
10、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为已办理未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是困难家庭未就业 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训费在 1000 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其中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费在1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补贴所需经费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