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台政发[2009]3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努力拓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倡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尽量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 2009年内享受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解决。
2、实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农村(社区)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统一派遣的程序,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志愿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2到3年。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险待遇补助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服务期满后,志愿者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对选拔到农村和社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仍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6〕127号)文件执行。
3、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就业的,按照台政发〔2009〕9 号文件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应拿出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中央、省在台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各类科研机构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增加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