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负责拆迁范围的确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迁通知书的下达,督促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市高新区、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拆迁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的拆迁和土地补偿安置及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垃圾清运工作。
五、补偿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平顶山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及物价上涨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情况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对划拨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对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期限未满的,依法予以收回,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集体土地。对需要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荒山、荒坡除外),市对区每亩补偿20000元。
(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1.属于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的房屋由各单位自己组织拆除,不予补偿,涉及的安置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2.国有土地上有产权的私有建筑,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实施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集体土地上合法私有建筑以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平政〔2009〕14号)执行,能够结合城中村改造实施拆迁安置的,可以享受《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相关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奖励措施
为调动相关区搞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的区,市政府给予50元/u的奖励。
(四)本通知下达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控制线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