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是本辖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建立监管记录,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和其它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公用事业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加快推进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建设。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支持等手段,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四、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环境综合整治协调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明确工作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落实、不履行职责的,根据《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印发)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05〕44号)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