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发布以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连续五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于促进全市各区县教育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确保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巩固和发展几年来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成果,紧密结合2008年启动的《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全面加强督导评估,并根据督导评估结果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区县。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区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使区县人民政府更好地担负起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责任。
三、基本原则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随机检查、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改进工作、推广经验、促进发展。
四、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