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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省定10座关闭退出矿井由县、乡(镇)政府派出专门人员紧盯死守,严防在关闭之前非法组织生产;对已关闭矿井,要定期复查、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四)省定19座未检查验收矿井在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验收之前只允许通风排水,入井不超5人。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监管,严禁井下维修等作业活动。待省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按照认定结果,按照相同程序和办法实施。凡发现有违法违规作业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各项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申请复工复产或入井整改隐患前,书面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保证承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煤矿安全标准,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规生产行为。凡未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井下整改隐患、复工复产验收。2009年5月1日后仍未签订安全生产保证书的煤矿企业,由电力部门实施断电。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监管机制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煤炭监管部门要坚持定期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要健全领导干部包矿驻矿制度。实行产煤县(市)、区领导包矿、专业安全监管干部驻矿制度,实行统一的日志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力度,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包驻矿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应于2009年4月20日前报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驻矿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要健全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驻矿人员每天要向当地调度中心报告一次煤矿企业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下井人数、存在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措施和整体生产状况等,随时掌控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要建立动态巡检制度。煤炭、安监部门的执法大队和专业科室以及煤矿救护队伍要落实煤矿入井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和预防性检查。尤其是对那些受水害危胁严重和高瓦斯区域内的煤矿实施重点管理、重点指导,确保其通风系统完善、工程布置合理、防治水措施到位、现场管理有序、安全条件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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