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平政〔2009〕26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09年4月1日全市停工停产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和《平顶山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平安〔2009〕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今春和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做好近期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面临的形势
当前,正值春季煤矿瓦斯事故多发期,全市地方煤矿长期停工停产,井下隐患增多,煤矿整合技改进展不一,管理水平千差万别,情况复杂,煤矿企业急欲复工复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地方煤矿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治理隐患的紧迫感和确保安全的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省、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握规律,科学分类,严格监管,把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中去,确保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和关闭退出工作安全、有序、平稳,确保春季和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
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严格监管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平安〔2009〕1号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对停工停产煤矿实施分类监管:
(一)省定5座复工复产矿井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验收、审批程序,经当地县(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并报市政府,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复验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复工复产矿井必须明确监管责任人。对检查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未经复验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施工的矿井,从严从重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二)省定128座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实行“一矿一策”制度,严格按照隐患整改治理计划(方案)备案、验收、审批,由当地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入井整改隐患后方可入井维修;由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对检查出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并限期整改隐患。未经省、市备案或批准,擅自违规组织维修或生产、施工的矿井,从严从重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