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完善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体系,提升社会防控火灾的整体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消防工作的重点,落实城市维护建设费总额6%-8%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步伐,切实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制定完善城乡消防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新
《消防法》对已有建制镇消防规划进行修订,乡、村级规划要有消防规划内容,对城乡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同时修订消防规划内容,努力使40%的行政村完成消防规划。
(二)加大消防站建设力度。力争年内完成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规划、征地任务,消防培训中心、消防特勤队建成投入使用,消防战勤保障大队2009年11月份前按标准建成并投入执勤,迎接公安部验收;郏县现役消防中队,舞钢市、汝州市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建成并投入使用;宝丰县、叶县、鲁山县完成第二消防队征地任务。巩固现有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每队队员不少于25名。
(三)加快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城建、规划、供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区新建、扩建、旧城区路网管理改造中,确保市政消火栓一步到位,不欠新帐。2009年,全市设有市政供水管网的街道,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同时,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加大消防装备的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消防车辆装备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着力改善消防部队车辆装备结构,增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力争年内配齐新建特勤大队、战勤保障大队车辆装备和特勤抢险救援器材。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叶县、郏县、鲁山县、石龙区、市新城区各购置一台消防宣传演示车;宝丰县、叶县各购置一台高喷车或大吨位供水车;市新城区购置一台32米的登高平台消防车和一台5吨的水罐车。消防官兵11种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和32种特种防护装备全部配齐。
三、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各县(市)、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建、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一)继续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彻底澄清火灾隐患底数。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2009年8月底前,卫东区、鲁山县、郏县等3处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全部整改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