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
(平政〔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推进我市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84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文件内容,深刻领悟,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抓好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中原崛起、使全市保险业与经济协调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的高度,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利用各种形式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险意识,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参保,提高行政机关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努力建设体系完善,充满活力,运行高效的保险体系,使全市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行列。
二、充分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按照“财政补贴,商业运作,居民自愿”的原则,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借鉴兄弟地市经验,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特别是要为农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交费能力低的群体,提供更加合适的保险服务,使这些群体得到更好的保险呵护,彰显保险的本来功能,从根本上最大程度地解决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使保险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助力器”作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的保障机制。研究探索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机构经济的政策性保险,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政策性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风险救助机制,逐步建立面向“三农”、服务“三农”的便捷、高效、规范、诚信的保险服务体系。
四、运作保险手段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煤矿、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建筑、交通等行业的保险。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运用保险手段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降低事故特别是人身事故的发生率,大力发展保险,增强保险辅助社会管理能力,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