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加大法治诚信服务型政府建设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1.建立健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类别、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明确对付诸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督查、评估并纠正存在问题的责任主体、时限、方式和要求,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3.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超越法定权限决策,以及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要明确有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办法,严格予以追究。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4.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按照科学、民主、合法、适当的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则,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立项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5.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合理拟订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并督促落实。市、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市、县级政府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逐步扩大听证范围,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