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9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8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35元;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7市为40元。
三、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按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2008年度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