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企业在职培训援助计划”,支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自行组织或与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在职培训或转岗培训;实施“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通过企业、培训机构等组织本市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计划”,继续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十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府补贴落实到位。对困难企业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从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将其认定为职业培训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承担政府培训补贴任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和优进劣退管理制度。对已认定的职业培训基地,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在抓好已立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建好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密切相关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各区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适应本地区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五、实施专项行动,强化就业服务
(十七)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府与企业、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伙伴关系,全面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市发改、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经常深入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困难企业,要送岗位、送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十八)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坚持人本服务理念,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和分类创业服务,重点围绕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量身定制创业援助计划。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