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扩大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四)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建立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社会影响分析,明确就业岗位增加数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对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做出具体安排。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1%、失业保险3%、工伤保险1%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市内四区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000个,其中政府开发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规定给予相应待遇,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五市三区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八)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社区内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