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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09]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09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其中,对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区(市)级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规定月份的条件下,要统一按照市级统筹地区降低费率的险种、额度和时间执行;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规定月份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降低费率意见。区(市)级统筹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上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对困难企业支付稳岗补贴。对我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已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经贸(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度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关停的企业,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依法规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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