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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专家小组,原则上同一个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应来自同一个单位。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联系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项目、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类别、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按上述规定补抽评审专家;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意见及时反馈至同级财政部门。宁波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核实并记录有关反馈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专家的评审质量,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评审专家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评审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学习。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学习的,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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