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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当工作单位、学历、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等信息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宁波市财政局报告。

  (十)参加宁波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都应通过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使用的专家必须持有《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分离,宁波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时,首先由采购代理机构填写《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需求表》(见附件3),然后其经办人员在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顺序联系。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同意,也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使用。

  宁波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专家信息维护、监督市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所需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

  各级财政局负责监督各级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所需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以及对专家使用后有关信息的反馈。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因遇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局同意,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有关规定以3:1比例推荐专家候选人选,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告知被推荐并符合专家申请条件的专家,在参加该项目评审工作时,应随带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成为正式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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