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在参与中,必须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出示《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益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因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要求进行回避:
1.属于该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属于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项目技术咨询、进口项目论证的;
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在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及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四)廉洁自律,不得在评标前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在评审工作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超越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4.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或者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
5.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六)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七)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八)配合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解答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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