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原有专家库的专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并补齐有关材料,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给宁波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征聘采取随时申报和审批的办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专家可随时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宁波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负责审批。
第十条 凡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家,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聘期两年。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证书到期前30日内,本人应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见附件2)。宁波市财政局对专家复审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资格和复审条件的,复审通过。本人到期未提出复审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有无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宁波市财政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