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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原有专家库的专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并补齐有关材料,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给宁波市财政局,经审核后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征聘采取随时申报和审批的办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专家可随时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宁波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负责审批。

  第十条 凡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专家,颁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聘期两年。

  第十一条 宁波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证书到期前30日内,本人应向宁波市财政局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见附件2)。宁波市财政局对专家复审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资格和复审条件的,复审通过。本人到期未提出复审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有无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宁波市财政局可以随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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