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的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悉市场行情,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宁波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需要提供行业或单位推荐函),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专家,可以经宁波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各类人员,均可向各级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宁波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
(二)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免冠1寸彩色照片二张。
专家申请登记表可以登录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下载,也可向各级财政局及各采购代理机构领取。
第八条 专家原则上在宁波市财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如有不便也可在当地的财政局或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各级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并初审盖章后,将申请材料集中送交宁波市财政局(专家有关证件原件,由所在地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当场验审后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