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
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专家。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甲(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全市“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办法管理,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专家,经审核合格后,列入政府采购专家库。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