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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1)已获得市经委《营运备案证》的担保机构;

  (2)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2008年度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实收资本3倍以上(含3倍)的,或全年各类担保业务年日平均担保责任总额8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

  (3)全年各类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担保月收费在2‰以内;

  (4)2008年度能够按照国家和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财务核算的;2008年度财务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工[2005]370号)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

  3、担保业务的审核:

  根据担保机构申请的重点担保业务表和一般担保业务表分别审核。审核工作按《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中小[2008]170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进行,其中,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担保业务为:

  (1)借款合同的用途为个人消费;

  (2)直接转贷业务;

  (3)为股东单位和个人的担保业务;

  (4)单笔担保业务收费率在(0.5‰?2‰)/月以外的担保业务(不包括农业担保);

  4、符合补贴条件的担保金额审核:

  2008年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

  合同担保日平均余额和当年度有效的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计算均按365天口径执行。

  5、担保日期的审核:

  担保业务起始日一律以借款借据的日期确定。到期日以还贷凭证记录的日期确定(提前还贷按实际还贷日确定,延迟还贷按原借款合同的还款日期确定,逾期的还贷日期不计)。

  6、注册资本的审核:平均注册资本按月平均计算确定。

  7、其它内容审核:

  (1)对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申报表合理性进行审核。

  (2)保费收取和入账情况的审核(包括担保机构收取费率的依据和执行情况)。

  (3)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8、审核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体系表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评价的恰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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