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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结算及绩效评价指标审核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2、营运备案证、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

  3、历次的验资报告、出资的原始单据;

  4、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2008年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6、被担保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复印件)、担保业务收费收据。

  8、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表的编制依据资料。

  担保机构申请的重点担保业务,还需按《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中小[2008]170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担保机构执行会计制度以及各项准备金的计提情况审核,包括:

  1、原执行的会计制度情况;

  2、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

  3、年度提取各项准备金情况,包括:

  (1)担保赔偿准备金;

  (2)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金准备。

  (三)担保机构收到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风险补偿资金)及使用情况的审核;

  (四)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表的部分内容;

  (五)对担保机构申报资料的审核,主要对《风险补偿申请表》、《风险补偿金计算表》所涉及的各项指标和业务档案的审核:

  1、2008年度分类抽查比例:

  序号 被担保企业类别 申报担保户数 抽查比例

  1 中小企业、农业企业和农户 50户以下  50%

                50户-100户 30%(不少于25户)

                100户以上  20%(不少于30户)

  2 再就业                20%(不少于30户)

  注:“申报户数在50户以上的中小企业、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抽查户数起点为25户;申报户数在50户以下的抽查户数不少于50%;“再就业”的抽查户数起点为30户;非农业的重点担保业务,抽查率100%。

  2、补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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